陕西玖皇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陕西玖皇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秦民初字第00756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现住陕西省旬邑县。
被告陕西玖皇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某某,男,1971年8月24日生,汉族,系该公司经理,现住咸阳市渭城区。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系咸阳市秦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陕西玖皇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之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某某承担。
审判长刘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