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惠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宝鸡市恒强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惠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302民初3460号
原告宝鸡市恒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马营镇永清村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687983524K。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53年2月19日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宝鸡市渭滨区。
被告陕西惠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街道群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5778066239。
法定代表人苟让科,任公司经理。
原告宝鸡市恒强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惠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宝鸡市恒强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市恒强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原告宝鸡市恒强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