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惠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石泉县惠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17)陕0922民特28号
申请人:***,男,1995年2月18日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
申请人:***,女,1975年5月12日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
申请人:***,男,1941年10月20日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
申请人:***,女,1952年8月19日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
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石泉县惠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海,该公司员工。
2017年12月12日,本院受理了申请人***、***、***、***、石泉县惠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石泉县惠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案,于2017年12月1日经石泉县云雾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书主要内容为:
一、石泉县惠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赔偿***、***、***、***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死亡赔偿金等等共计人民币六十五万元整;
二、自双方签订本协议,***、***、***、***收到石泉县惠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六十五万元赔偿款之日起,双方同意终结***的死亡赔偿纷争,***、***、***、***自愿放弃基于***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及所享有仲裁、诉讼的权利。
三、本协议签订后,***、***、***、***及其近亲属不得再就***赔偿事宜向石泉县惠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形式的赔偿要求;不得向有关政府部门投诉本事件或有任何异议;石泉县惠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将死者***的尸体运回***老家,并承担殡仪馆期间的一切费用和运输费用,其他事项***、***、***、***自行处理;如***、***、***、***违反上述约定,则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石泉县惠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将应支付***、***、***、***全部赔偿金六十五万元,交云雾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保管,待***、***、***、***将***下葬后,***、***、***、***委托***到云雾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取全部赔偿金,***、***、***、***开具收款收条。
五、***、***、***、***自行负责赔偿款项在供养亲属间依法合理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负责,与石泉县惠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无关。
六、***、***、***、***应按照石泉县惠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出具相关事项谅解书。
现申请人云雾山镇双河村村民委员会和申请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申请人石泉县惠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与申请人石泉县惠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