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政德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阳兴聚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03民初1506号
原告:安阳兴聚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洪河屯乡张湖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5976086755。
法定代表人:刘有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曼,河南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世文,河南瑄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被告:河南德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70号(灯塔路办事处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MA40F9GD9H。
法定代表人:申娜。
被告:河南鑫政德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办事处红星路2幢4单元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084240246U。
法定代表人:刘明。
原告安阳兴聚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德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鑫政德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安阳兴聚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阳兴聚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永革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杨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