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政德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燕军、牛海章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522民初604号
原告:张燕军,男,1968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利、王世龙(实习),河南国银(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海章,男,1983年7月22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河南鑫政德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办事处红星路2幢4单元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084240246U。
法定代表人:刘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霞、张珂,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汤阴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安阳市汤阴县韩庄乡新社区安置C区6号商业楼1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MA40L8182B。
负责人:侯丹丹,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阳,河南铭益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燕军与被告牛海章、河南鑫政德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建筑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汤阴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国元农业保险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燕军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燕军及其代理人张彦利、王世龙,被告牛海章,被告河南鑫政德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霞、张珂,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乔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燕军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张燕军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21,260.53元;2.依法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2021年4月8日下午一点半左右,张燕军在被告牛海章承包的被告河南鑫政德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的年加工销售四万吨印花针织布项目工地从事水电安装工作时,从梯子上摔落。经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张燕军腰1椎体骨折。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营销服务部承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原被告之间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为维护张燕军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望判如所请。在诉讼中,张燕军明确承担顺序诉讼请求为“总的诉讼请求金额没有变化,由国元保险公司在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不足的部分由牛海章和鑫政德园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牛海章答辩称:牛海章是公司的员工,是公司的带班长,在工地上所发生的事故都是由公司来承担责任的,个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至于牛海章和公司之间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是牛海章和公司内部的问题。工人张燕军是牛海章找的工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异议,牛海章给原告张燕军垫付了35,000元的医疗费。
河南鑫政德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牛海章在我公司承建的安阳市利城防水有限公司的工业矿架厂房的二号楼,负责水电安装,该部分由牛海章承包劳务。原告张燕军是牛海章带的工人,由牛海章负责发放劳务费,牛海章在我公司上述工地施工,因此我公司为其投保了建工团体意外险,承保公司为国元公司汤阴营销部,其中医疗保险10万元,意外伤害限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间为2020年4月26日至2022年06月30日止。本案事故是张燕军在2号楼1层辅助安装灯具时从梯子的一米高处摔落。由于本案张燕军受伤的责任,原告张燕军自身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雇主不应该承担责任。因为作为成年人张燕军应当在施工时注意施工安全,本次事故也非高危工种造成。保险公司应当在其保险限额之内先行承担保险责任。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汤阴营销服务部辩称:园林建筑公司在我司投保有100万元的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10万元的医疗保险,死亡或一级伤残最高赔付100万元,伤残程度每低一级按10%递减,每一级的赔偿金额是定额10万元。特别约定清单明确提到意外身故伤残,因此该保单仅赔付受害人死亡或者构成伤残后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且伤残标准应当按合同约定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为依据确定。医疗费在扣除500元后,按照80%赔付。保险理赔范围仅包括医疗费和伤残赔偿金,其他费用及诉讼费和鉴定费用我公司不予承担。事故发生后,我公司已经支付医疗费20,535.68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份初,张燕军经牛海章同意到河南鑫政德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安阳市利城防水有限公司的工业矿架厂房的二号楼工程工地工作。具体工作的内容是当水电工,每天270元。该工程的承包单位即河南鑫政德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牛海章系内部承包了该工程的水电系统工作。2021年4月8日,原告张燕军受牛海章指使,伙同另一工友检查故障灯泡,结果因脚踏空从梯子上跌倒。原告张燕军受伤后,被告牛海章安排人员将其送到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就医治疗,共住院14天。所付医疗费共31,247.28元自牛海章给付其的35,000元中开支。出院后支付的其余复印费用合计23.50元由张燕军自行垫付。张燕军的伤情经安阳县法院委托安阳彰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张燕军“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度大于1/3,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5.10.6.2的规定,构成十级伤残”。结合实际病历评估护理期、营养期为80天,护理人数为一人。误工期限为受伤后160天,后续行内固定物取出术需人民币7,800元。张燕军为此支付了鉴定评估费2,500元、检查费123元。
另查明,牛海章系被告河南鑫政德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述工程中的水电带班长,其与被告河南鑫政德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2号楼约定有内部承包协议。河南鑫政德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本工程在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汤阴营销服务部投保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为该工程项目的施工人员。该保险责任限额为每人100万元的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附加责任限额为每人10万元的建筑工程团体意外医疗险,其中意外伤残赔付金额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伤残评定结果所对应的给付比例(十级为10%)乘以保险金额100万元,十级伤残限额为10万元;附加建筑工程团体意外医疗险在被告保险公司已经给予了理赔,保险期间为2020年4月26日至2022年06月30日止。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投保时保险公司将相应的合同并附相应的合同文本条款、《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等内容向投保人交付,并提示、解释相应的免责条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张燕军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图照片三张;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证各一张、病历一份、发票复印件一张、复印费发票一张;安阳彰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评估、鉴定意见书一份、检查费一张、收费发票一张据以证明案件基本事实。被告牛海章结合河南鑫政德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己的陈述据以证实事故发生经过及各被告之间的相互法律关系。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营销服务部提供的保险单(附特别约定清单)以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证实保险合同签订时的情况以及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之实际情况。所有证据均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张燕军受牛海章指使为其提供劳务,且所受损害系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与劳务行为有相应的因果关系,依法应当获得相应的赔偿。具体是因何原因导致的伤害,从事故发生的现状来看,张燕军自梯子上跌落,而梯子本身并未倾翻,由此可知其本身未尽到相应的谨慎义务导致自身损害发生,应当自担部分责任。该劳务工作系河南鑫政德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该公司将本属于自己的业务以内部承包的方式交由无相应用工主体资质的个人牛海章完成且忽视工作中的安全风险,应当承担相应的用工主体责任。因河南鑫政德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案涉工地施工人员在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营销服务部投保有建筑工人团体意外伤害险,对于张燕军的损失,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营销服务部作为承保单位依法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给付相应的保险金额的责任,且该保险责任因保险事故而在限额内承担而不区分过错。关于保险公司主张原告残疾评定依据的标准不是合同约定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公司不应当赔付理由并不成立,因为对于商业保险,法律也尊重“契约自由”,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本案中,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其提供了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的文本、条款,合同条款附件上约定了上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在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双方对此标准有所约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国家标准。所以对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营销服务部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应当按现有的法定标准确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保险公司应当据此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关于河南鑫政德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在无合同条款约定的情况下应当以不超保险金总额支付全部保险金的要求,本院不予支持。因为死亡伤残赔偿金依伤残等级标准按比例赔偿是“死亡伤残赔偿金”的应有之义,不能做扩张解释。关于张燕军费用及损失,计算过程及标准、理由如下,1、误工费50282/年(农林牧副渔业标准)÷365天×160天=22,041.42元;2、护理费49,073元/年÷365天×80天=10,755.73元;3、营养费20元/天×80天=1,600元;4、住院伙食补助50元/天×14天=700元;5、交通费20元/天×14天=280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7、鉴定评估费、检查费2,500元+123元+23.50元=2,646.50元;8、残疾赔偿金37,094.80元×20年×10%=74,189.60元;9、后续治疗费7,800元;10、医疗费31,247.28元。上述共计156,260.53元,除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外为151,260.53元应当由被告河南鑫政德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牛海章连带承担相应责任85%为128,571.45元,上述128,571.45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133,571.45元由河南鑫政德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牛海章连带承担。又因原告请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承担,而保险公司承担的是10万残疾保险金限额(医疗费已付),不足部分由河南鑫政德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牛海章负担,故上述主张本院也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汤阴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付张燕军残疾保险金100,000元;
二、河南鑫政德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牛海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连带赔付张燕军其他损失共计33,571.45元(已付35,000元在履行中予以扣除);
三、驳回张燕军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6元,减半收取1,363元,由被告河南鑫政德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牛海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亮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戚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