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政德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2民初178号
原告:***,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淮涛、王世龙(实习律师),河南国银(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7月22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河南鑫政德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办事处红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084240246U。
法定代表人:刘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霞、张珂,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纱厂路西段路北垣文苑**楼商铺**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O5053584267352。
负责人:路秀丽,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阳,河南铭益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明理路西、湖心岛路东正商木华广场**楼**1801.1802.1806.1807.1808.1809.**社会信用代码:9141OOOOO9O9426905。
负责人:樊皓,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鑫政德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以补强证据并追加被告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晓亮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戚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