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政德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玮岐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南鑫政德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9954号
原告:上海玮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区路1800弄3号。
法定代表人:黄端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彬,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丽馨,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鑫政德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办事处红星路2幢4单元9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爱军,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地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沙南产业集聚区兆丰大道南段。
破产管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原告上海玮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鑫政德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地弘置业有限公司、卢现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2022年2月18日,原告上海玮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地弘置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玮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地弘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玮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地弘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屈年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屠莉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