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2民初312号
原告:河南鑫政德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办事处红星路2幢4单元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084240246U。
法定代表人:刘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爱军,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身份号码:41052219********。
第三人:贾永亮,男,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临漳县。身份号码:13042319********。
原告河南鑫政德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贾永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
河南鑫政德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是原告承建的安阳某部基层单位营房维修改造工程的实际施工人,2020年10月该工程竣工后,被告已经得到全部工程款,但被告未支付第三人等农民工工资。2021年6月,第三人到内黄县劳动监察大队将被告投诉,内黄县劳动监察大队责令原告直接支付第三人等工资合计98984元,因原告已经将包含农民工工资在内的全部工程款向被告支付完毕。原告认为被告应将98984元退还原告,特提起诉讼。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安阳市文峰区××路,不在安阳县,因此安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被告经常居住地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安阳市文峰区××路,不在安阳县辖区,故安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燕文光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