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旺业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旺业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执942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旺业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1号。 法定代表人:张抒扬,院长。 北京旺业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15民初278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旺业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491073.88元、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0224元,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对工程款承担连带付款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将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机动车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本院将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所缴纳案款1491073.88元发还申请执行人北京旺业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已履行完毕其全部义务。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旺业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旺业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的给付工程款1491073.88元、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0224元,已执行1491073.88元,剩余案款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旺业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旺业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旺业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 杨 审判员 赵 鑫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