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旺业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旺业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7839号 原告:北京旺业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东麻各庄村委会南2000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1号。 法定代表人:张抒扬,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珊,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珊,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旺业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旺业维公司)与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投公司)、第三人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以下简称协和医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 旺业维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1491073.88元;2.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直至工程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0月21日为230544.25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计算,2017-2019年为4.25%,2019年为4.15%,2020年至今为3.85%,扣除保修金后金额1446341.66元自2017年12月1日起计算利息,质保金44732.22元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被告将作为总包方承建的中国医学科学院协和医院质检办公楼等2项热力工程项目分包给原告,工程地点为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今荣街。原告承包该项目后即进场施工,于当年10月份完成该项目并交付被告。后由于被告拖欠工程款,原、被告于2018年12月10日补签《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12月15日,计划完工日期为2019年1月14日,工期为30天;合同价格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签约价格暂定为1547541.86元;工程质量执行现行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标准和规范。关于结算,合同约定,原告提交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的期限为2019年1月20日,被告完成审核期限为本专业工程验收合格后2个月之内。合同同时约定,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结算时不作调整,结算数量为经承包人审核确认的现场实际完成工程量。保修期起算日起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缺陷责任期期限为24个月。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月30日就该工程进行了结算,确认合同总价款为1491073.88元(包含质保金44732.22元,按照合同约定竣工2年后付清),由双方签字**确认。然而涉案工程结算完成后,被告仍未如约付款。后经原告多方催要,被告2019年12月30日出具了《致函》,函中承诺:“在2020年6月15日之前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的90%,余款在贵我双方办理完最终结算后6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若我单位不能按照承诺时间节点前支付工程款,我方则从工程竣工之日(2017年12月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同时贵单位有权对我单位提起诉讼,追究我单位违约责任。”但直至承诺期限届满,被告仍以与北京协和医院的总包合同未完成结算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时至今日,该项目早已投入使用,但本案工程款被告仍未支付分文。综上,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公司正常运营造成了很大困难。为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敬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城投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约定因分包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或调解不成时,依法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有效,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涉案争议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涉工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故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双方约定管辖协议因违反专属管辖而无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