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旺业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旺业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民辖终2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旺业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东麻各庄村委会南2000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1号。 法定代表人:张抒扬,院长。 上诉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旺业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旺业维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278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城投公司上诉称,首先,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四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两个独立的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区别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与施工总承包之间因工程造价、质量、工期、安全、索赔、已付款以及违约金、质保金、履约保证金等产生的争议所设立的案件,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系发生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下的不同承包人之间。因此,案涉《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专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包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所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受理本案是法律适用错误。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于2018年12月10日签订《分包合同》,约定“争议解决:“任何一方不愿意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3)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委员会申请仲裁;(3)向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以及案涉《分包合同》的约定,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旺业维公司对于中城投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指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性质的类型化合同纠纷的统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七个第四级案由,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均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虽然《分包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因案涉工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综上,中城投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一 审判员 ** 二○二二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