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21930号
原告:北京旺业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93432240F,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东麻各庄村委会南20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旺业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告1:***,男,195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2:周口市富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801119474Q,住所地滑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旺业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被告周口市富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北京旺业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