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平建设有限公司

田静、永平建设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财保155号
申请人:田静,女,1972年6月1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永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车站路东段(锦源宾馆东2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991257227。
法定代表人:卢永。
被申请人:王盟,男,1992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田静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扣留永平建设有限公司在周口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22)豫1602执305号案件中执行款2531470元;2.冻结永平建设有限公司、王盟名下银行存款1790659.98元(1.户名:永平建设有限公司,账号:×××5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郑州经济开发区支行;2.户名:王盟,账号:×××8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建业支行)。田静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田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永平建设有限公司在周口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22)豫1602执305号案件中执行款2531470元;
二、冻结永平建设有限公司、王盟名下银行存款1790659.98元(1.户名:永平建设有限公司,账号:×××5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郑州经济开发区支行;2.户名:王盟,账号:×××8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建业支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田静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印召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苑兵
书 记 员 马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