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平建设有限公司

永平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财保306号
申请人:永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车站路东段(锦源宾馆东2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991257227。
法定代表人:卢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宁,河南绍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峰,河南绍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2年6月1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永平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名下以下财产:一、坐落于金水区花园路××段××广场××座××层××号;二、坐落于金水区××路××号××号楼××单元××层××;三、坐落于金水区××路××号××号楼××单元××层××;四、坐落于郑东新区××路××号××号楼××单元××层××,查封金额以1172066.15元为限。永平建设有限公司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永平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在1172066.15元的范围内查封**名下财产(1.坐落于金水区花园路××段××广场××座××层××号;2.坐落于金水区××路××号××号楼××单元××层××;3.坐落于金水区××路××号××号楼××单元××层××;4.坐落于郑东新区××路××号××号楼××单元××层××)。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永平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印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苑兵
书 记 员 马棚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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