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02民初2926号
原告:重庆特睿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街道桃源达到100号桃源居国际花园二区20幢3**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CE86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车站路东段(锦源宾馆东2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9912572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特睿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平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特睿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04月21日以双方就付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特睿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特睿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7.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特睿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