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8432号
原告:***,女,汉族,1996年12月18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永平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周口市车站路东段(锦源宾馆东2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99125722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监事。
原告***与被告永平建设有限公司劳务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