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平建设有限公司

永平建设有限公司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21691号 原告:永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车站路东段(锦源宾馆东2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99125722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永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原告永平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永平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 杨 书 记 员 刘 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