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 0235财保15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01月27日出生,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11月06日出生,重庆市云阳县。
被申请人:重庆建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重庆市云阳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建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渝0235执保328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建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因双方已达成调解,现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刘 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助 理 董昌魏
书 记 员 涂雪娇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