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30580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9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北区鱼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东湖南路333号3幢1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89424258。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2022年9月20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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