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22民初7354号
原告:江苏润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06号2幢402-3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MP64A98(1/1)。
法定代表人:韩红梅,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男,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南京新利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白下路173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682536039E(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润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新利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润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润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江苏润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葛子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柳瑞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