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利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南京新利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115执569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8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南京新利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682536039E。
法定代表人:闫振祥。
被执行人:***,男,1966年12月1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新利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115执569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秦俊华
审 判 员 王庆辉
审 判 员 成 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秀
书 记 员 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