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方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江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南方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1执保2014号
申请人:广州南方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泰沙路8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江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同路一横2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州南方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江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该申请并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提请函。申请人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江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3132.87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南方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江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433132.87元以内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