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2072民初15178号
原告:中山市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沿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州南方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泰沙路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山市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南方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78元,减半收取计2339元,诉讼保全费1646元,合计3985元,由原告中山市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