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216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南方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彤,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万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州南方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万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48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广州南方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原审法院驳回起诉,系法律适用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为《2020年广州南方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运维托管工程电力劳务分包框架合同》(下称“合同”)的合同主体,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上诉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审法院认为“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基于与被告存在的某种实体法律关系提出的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的请求”、“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服务费,该诉讼请求并不能构成民事诉讼中的给付之诉”,但目前尚无法律法规规定给付之诉必须由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的单向诉讼模式,原审法院的上述观点限缩了可被纳入给付之诉的情形,并以此为由驳回起诉,系法律适用错误。二、第一项请求虽与确定服务费关联,但为被上诉人的合同义务,为独立诉讼请求,驳回起诉不当。原审法院认为第一项诉讼请求仅“属于举证及事实查明的范畴”,属于理解错误,根据合同第13.13条,被上诉人负有提供用工管理台账的义务。该项请求虽与确定服务费关联,但上诉人作为合同方有权要求被上诉人履行上述义务,该项诉讼请求是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当。综上,广州南方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情况以及本案相关证据,该诉讼请求并不能构成民事诉讼中的给付之诉。上诉人对于其确认的服务费可直接向被上诉人支付,无需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实现,且即使服务费存在争议,也应由被上诉人作为权利方提起诉讼。故此,原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缺乏充分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陈 静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