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顺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顺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8财保14号
申请人:河南省顺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39号17号楼24层24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67597235J。
法定代表人:周全。
被申请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紫气大道西段6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076809789M。
法定代表人:王建。
申请人河南省顺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龚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