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6民初6942号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工业区西环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079413157P。
法定代表人:刘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峰、吴昊,河南昊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顺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67597235J。
法定代表人:周全,该公司经理。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顺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鉴于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7元,由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25元,其余1292元退还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蒋昊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朱叶子
书 记 员 范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