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顺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建工建材有限公司、河南省顺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04民初9781号
原告:郑州建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8号东2单元19层1902号。
法定代表人:袁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佳,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顺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119号3层3号。
法定代表人:周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玲,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建工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顺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佳,被告顺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15986.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15986.5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明确为: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15986.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215986.5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11月签订《网架、钢构构件采购合同》,依据合同,原告负责材料采购,被告支付采购费用。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经双方结算后,原告向被告开具755458.5元增值税发票,但截至2021年7月5日被告仅支付539472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顺驰公司辩称,其公司自2017年12月至今累计向建工公司及建工公司的委托收款人吴玉冰转账709472元,尚欠货款45986.5元,并非建工公司主张的215986.5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顺驰公司(委托方、甲方)与建工公司(受托方、乙方)签订《网架、钢构构件采购合同》一份,主要载明:1.甲方将承建的河南省航田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的航田·智能终端手机产业园C区C7a#楼网架项目、C7b#楼钢构项目构件采购委托给乙方完成;2.工程项目名称:航田·智能终端手机产业园C区C7a#楼网架项目、航田·智能终端手机产业园C区C7b#楼钢构项目;3.工程所在地点:河南郑州航空港实验区;4.委托内容:(1)甲方向乙方提供加工图电子文档一份,乙方按甲方图纸及国家现行规范要求进行加工;(2)具体包括:弧形钢梁、网架支座、杆件(管件、高强螺栓、普通螺栓、锥头、套筒、销钉)、螺栓球、檩条、支托、镀锌天沟的材料采购、加工、抛丸除锈与中灰防锈底漆一遍;(3)图纸范围内封边钢管、拉条、支撑、隅撑、系杆、高强螺栓、普通螺栓、自攻钉、焊条、密封胶、屋面支座等附件材料采购;(4)委托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5.合同总价与费用结算:本合同暂定总价750000元(本价格包含材料费、加工费、来回运输费、管理费、措施费、增值税税金等)最终总价按实际加工图纸数量结算;6.付款方式: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2日内,甲方支付乙方30%预付款。网架发货前付清全部款项(付款方式为现金,不接受承兑);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立即组织采购,全部构件15日内按图加工完毕。
2017年12月22日、2018年4月28日、2018年6月27日、2020年12月28日,建工公司陆续向顺驰公司开具8张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金额共计755458.5元。
2017年12月14日,顺驰公司向建工公司转账100000元。2020年3月4日、3月6日、3月9日、3月11日、3月23日,顺驰公司分别向建工公司转账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39472元。以上共计539472元。
另查明,程聚霞分别于2017年12月22日、2018年1月8日、2018年2月7日、2018年2月27日、2018年4月11日、2020年7月27日、2021年3月26日向吴玉冰转账30000元、50000元、5000元、20000元、15000元、10000元、40000元,共计170000元。
诉讼过程中,建工公司称2017年11月,其公司与顺驰公司签订《网架、钢构构件采购合同》,约定顺驰公司向其公司购买钢管、拉条支撑等材料,合同约定金额为750000元。后经双方结算,其公司向顺驰公司供应价值755458.5元的货物,其公司开具价值755458.5元的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付顺驰公司,顺驰公司共向其公司支付货款709472元,尚欠货款45986.5元。关于顺驰公司已付货款709472元,包括顺驰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向其公司支付的货款539472元及程聚霞通过个人账户向其公司工作人员吴玉冰转账的170000元。另,其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供货完成后离场,要求顺驰公司自2018年4月11日起计付逾期付款损失。
顺驰公司称程聚霞是其公司工作人员,其公司对涉案合同总货款755458.5元、已付货款709472元、尚欠货款45986.5元均无异议。顺驰公司另称建工公司未提交送货清单及有其公司签字确认的相关送货单据,无法确定送货完毕的时间,建工公司实际供货完毕时间应以该公司最后一次开具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2020年12月28日为准。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网架、钢构构件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现原、被告双方对涉案总货款755458.5元、已付货款709472元、尚欠货款45986.5元均无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5986.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超出该范围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网架、钢构构件采购合同》约定:合同生效后2日内,被告支付原告30%预付款,网架发货前付清全部款项。被告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自2018年4月11日起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供货时间,被告亦不予认可,逾期付款损失即违约金应以被告认可的供货完毕日期2020年12月28日的次日2020年12月29日起开始计算。《网架、钢构构件采购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原告要求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计算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省顺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建工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5986.5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45986.5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计付);
二、驳回原告郑州建工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计2270元,由原告郑州建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787元,被告河南省顺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员 徐苗苗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田悦悦
书 记 员 杜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