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现代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

**与东莞市祥吉欣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河南省现代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202民初2593号
原告:**,女,1965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
被告:东莞市祥吉欣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住所:开封市龙亭区开封大学东苑餐厅**学生餐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2MA452FQ812。
负责人:陈锐。
被告:河南省现代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东里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713802749。
法定代表人:辛建国。
被告:开封大学,住所,住所:开封市龙亭区东京大道社会信用代码:12410200416306222D。
法定代表人:宋志敏。
原告**诉被告东莞市祥吉欣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河南省现代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开封大学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姝亭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译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