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民初124号
原告:书墙(厦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85号201室之十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33Q68204。
法定代表人:陈秋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丰铭,男,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节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118号晨曦小区1栋1单元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055404141D。
法定代表人:李麟。
原告书墙(厦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节能电器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书墙(厦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书墙(厦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马建军
审 判 员 万 玲
审 判 员 李 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艳艳
书 记 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