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民终26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松山区。
法定代表人:于文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飞,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首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松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首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404民初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首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首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松山区人民法院(2020)内0404民初84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首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971元,减半收取985.5元,保全费1371元,由被上诉人**首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42元,减半收取1971元,由上诉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静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