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04民初8741号
原告:赤峰盛科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振兴大街警校楼下。
法定代表人:董月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帆,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广成,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亿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振兴小区嘉城房地产开发公司1号楼201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才,总经理。
原告赤峰盛科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赤峰亿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原告赤峰盛科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盛科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盛科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赤峰盛科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志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