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亿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赤峰亿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峰盛科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内0404民初1391号
原告:***,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飞,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赤峰亿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振兴小区嘉诚房地产开发公司1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文才,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飞,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盛科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振兴大街警校楼下。
法定代表人:董月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楠,男,1988年5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连印,男,1968年9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住赤峰市。
被告:***,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
原告***与被告赤峰亿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峰盛科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飞,被告赤峰亿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飞,被告赤峰盛科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楠、刘连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给付工资款2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初,被告赤峰亿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被告赤峰盛科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包的松山区蒙东农机市场及地下室工程时,雇佣原告从事砌砖工作,累计欠原告工资款30000元,砌砖结束后给付原告7000元,余款23000元被告***于2019年2月3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约定2019年3月10日还清,现已逾期,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赤峰亿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从事劳务的地下室工程并非由被告赤峰亿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赤峰亿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只承建了蒙东农机市场其中一部分的工程建设。因涉案工程属于违建工程,是被告赤峰盛科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单独签订承包合同,违法发包给被告***个人的,原告也是被告***雇佣的,其工资应当向被告***主张,被告赤峰盛科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将违建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有资质的被告***个人,被告赤峰盛科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应与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赤峰盛科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辩称,第一,被告赤峰盛科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地下室大库建设不是违法发包给被告***个人,而是依法承包给被告赤峰亿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而且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被告赤峰亿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具有相关的资质;第二,被告赤峰盛科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将地下大库建设工程发包给被告赤峰亿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中签订了两份合同,第一份合同是2017年9月1日签订的一份总合同,合同内容包括:B15地块的外网、土建、装饰、附属配套工程,合同总造价3750000元,这个价格指的是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的金额,其中包括附属工程地下室建设。为了对该总合同进一步细化,被告赤峰盛科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8日与被告赤峰亿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合同,商定地下大库建筑面积1200平米以及厂区地面硬化工程合计1300000元。2019年7月16日,该项目工程已经完工,被告赤峰亿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赤峰盛科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详细的工程结算清单,其中包括地下大库建设内容、工程价款以及完成情况。2019年8月5日,被告赤峰盛科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赤峰亿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结清全部工程款,被告赤峰亿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赤峰盛科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工程款结清证明,其中明确标注了该工程款包括1200平米的地下大库的工程款,同时在被告赤峰盛科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赤峰亿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结清工程款的情况下,被告赤峰亿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赤峰盛科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开具了工程款发票,总额3610000元。以上事实说明被告赤峰盛科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将地下大库建设工程合法发包给被告赤峰亿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且已经结清了全部工程款项。所以,被告赤峰盛科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给付原告工资的民事责任。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被告***为其出具的欠据,能够证明被告***雇佣原告从事劳务工作,欠原告工资款的事实,本院对该部分内容予以采信;被告赤峰亿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的直发包确认书、厂房基础及室内外地面硬化工程承包合同、证人尹某出庭作证证言以及被告赤峰盛科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的厂房基础及室内外地面硬化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结算清单、工程款结清证明、工程款发票,只能证明被告赤峰盛科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赤峰亿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者间的法律关系,不能证明与原告的法律关系,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雇佣原告从事劳务工作,欠原告工资款23000元。2019年2月3日,被告***为原告出具等额欠据一枚,约定于2019年3月10日还清。此欠款被告***未给付原告。
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被告***欠原告工资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履行给付原告工资款的义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视为其放弃对原告主张事实的抗辩。因欠据的出具人被告***未到庭说明情况,而原告又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欠据上的施工内容的真实性,故原告不能证明其是为被告赤峰亿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劳务工作,亦不能证明被告赤峰盛科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其工资款负有给付义务,故原告对被告赤峰亿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赤峰盛科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资款23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元,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丽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