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4民初4378号
原告:赤峰亿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振兴小区嘉诚房地产开发公司1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文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飞,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市三联志民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蒙东农机市场24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戈、王瑞平,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
原告赤峰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峰市三联志民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赤峰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62元,减半收取6331元,由原告赤峰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峰
审 判 员 张 艳
审 判 员 宋 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 志 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