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亿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市大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赤峰亿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04财保489号 申请人:赤峰市大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夏家店乡水泉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赤峰亿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振兴小区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赤峰亿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松山支行账号1500********内存款3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赤峰亿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松山支行账号1500********内存款,冻结金额限定在35万元。 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申请人申请错误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赤峰市大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