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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同有装饰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开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黑1282民初521号
原告哈尔滨同有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市开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同有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00元,由原告哈尔滨同有装饰有限公司 负担。
审判员 郭春山
书记员 曹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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