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万晟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鹤岗市某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科右中旗供电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2222民初4520
原告:**,女,1977年6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被告:鹤岗市**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21号委兴山区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云超,职务总经理。
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科右中旗供电分公司,所在地内蒙古科右中旗巴彦呼舒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密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鹤岗市**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科右中旗供电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岗市**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科右中旗供电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鹤岗市**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科右中旗供电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169.5元。
审判长王丹丹
审判员赵金伟
人民陪审员杜
雪莲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宝音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