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通化大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桦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吉05民终11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化大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义乌国际商贸城1栋1单元57号房。
法定代表人:赵显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全有,吉林仁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桦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金运路105号名仕金融中心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张志涛,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国营,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桦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新光路一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民主街向阳委*组。
委托代理人:戴世胜,男,1967年7月22日生,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新开委*组。
上诉人通化大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德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桦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桦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8)吉0502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德通公司上诉请求:改判驳回桦龙公司对大德通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大德通公司对本案工程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只是受通化蓉坤农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委托,包给桦龙公司工程,实际支付工程价款义务方应为***。虽然该判决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但又无具体法律依据认定案件涉及合同无效,在此情况下,合同无效取得利益一方应为***,不是大德通公司,承担判决义务不应是大德通公司。
桦龙公司答辩称,原审认定大德通公司承担责任事实清楚。***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答辩称,大德通公司与桦龙公司合同载明大德通公司与桦龙公司结算,原审认定事实清楚。
桦龙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大德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立即支付桦龙公司工程款(农民工)劳务费共计98万元,支付合同违约金20万元,共计120万元;2、大德通公司、***承担该案的一切费用。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3日大德通公司(甲方)与桦龙公司(乙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大德通厂房,工程地点通化市金厂镇,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价款暂定人民币600万元。2017年8月25日前支付已完工程量价款的80%工程款,余下的工程款自工程决算双方审核完毕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甲方不得无故拖延支付工程款,否则应按甲方逾期未付工程款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延期付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延期付款额每日1‰罚责等。合同签订后,大德通公司按合同约定施工完成了部分工程。2017年10月19日双方就已完工程款进行结算,确认截至2017年8月8日,已完成的工程造价围墙、厂房改造、电气等合计988809元。此款至今未付。
原审法院认为:大德通公司在承包涉案工程后,将其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桦龙园林进行施工,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桦龙公司与大德通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鉴于桦龙公司对该工程进行了施工,部分工程已完工,大德通公司对已完工程进行了验收结算,双方就已完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故大德通公司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尚欠桦龙公司的工程款988809元。关于支付合同违约金20万元,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桦龙公司基于合同有效主张德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依据。桦龙公司如果认为因合同无效大德通公司给其造成损失,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至于桦龙公司与***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桦龙公司主张***承担连带责任,立即支付大德通公司工程款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大德通公司主张本案桦龙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当由***承担,缺乏依据,该院不予支持。故判决:一、桦龙公司与大德通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二、大德通公司立即桦龙公司工程款98万元;三、驳回桦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桦龙公司负担1000元,大德通公司负担68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桦龙公司虽不具有建设工程资质,但其依照与大德通公司之间的合同已经完成了工程,故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依法应当参照合同约定取得相应的合同价款。大德通公司主张依照大德通公司、桦龙公司、***之间的三方合同,桦龙公司与***结算,但三方合同明确约定,“施工款结算由大德通与桦龙公司结算,与***无关,***与大德通结算。”故大德通公司应当承担向桦龙公司给付工程款义务。
综上所述,大德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00元,由通化大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申洪钟
审判员  范立华
审判员  修 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单铄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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