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桦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天景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吉0113民初2136号
原告:吉林省桦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98号H4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李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辰,吉林汇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天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春大街1287号。        
法定代表人:曲广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君,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吉林省桦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天景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省桦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辰、被告吉林天景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桦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1075752.70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增加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自2018年8月13日至开庭日的利息139897.14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景观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总价2123798.00元,施工过程中发生涉及变更、签证等,按实际发生增减造价,工程量完成50%支付35%工程款,含预付款5%。施工过程中至付款节点,由于被告经营不善,企业面临清算,原、被告、监理单位三方共同签订了“关于天景公司十万亩现代农业试验示范区水景广场项目清算的情况说明”约定,至2018年8月13日,已付工程款743329.30元,应付未付工程款1075752.7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诉致贵院,请依法判决。        
吉林天景食品有限公司辩称,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原、被告签订“景观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总价2123798.00元,施工过程中发生涉及变更、签证等,按实际发生增减造价,工程量完成50%支付35%工程款,含预付款5%。施工至2018年8月13日原、被告、监理单位三方共同签订了“关于天景公司十万亩现代农业试验示范区水景广场项目清算的情况说明”约定,至2018年8月13日,已付工程款743329.30元,应付未付工程款1075752.70元。        
本院认为,吉林天景食品有限公司承认吉林省桦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吉林省桦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075752.7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吉林天景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吉林省桦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人民币1075752.7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时止)。        
案件受理费7241.00元,由吉林天景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玲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代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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