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桦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天景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13执22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桦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98号H4栋101室。 被执行人:吉林天景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长春大街128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桦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天景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吉0113民初2136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0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执行条件,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线上、线下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不宜处置,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书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 审判长 李 刚 审判员 *** 审判员 吕 晶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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