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4民辖终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5月1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迅捷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铁路西村**。
法定代表人:肖广武,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兰州讯捷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2020)甘0423民初15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雇佣合同纠纷,上诉人(原审原告)受雇于被告公司,在景泰县进行光缆铺设工作,合同履行地在景泰县,故景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系雇佣者在从事雇佣工作过程中致他人伤害的行为,属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地及交通事故发生地在景泰县中泉镇,因此景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实质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应由景泰县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现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违反了上述规定,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景泰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追偿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兰州迅捷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兰州市城关区,故本案应由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向荣审判员刘雪莲审判员李复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任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