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迅捷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兰州迅捷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甘肃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22民初884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7日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折昌盼,系***之女。

被告:兰州迅捷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铁路西村****。

法定代表人:肖广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iv>

法定代表人:卢志宏,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兰州迅捷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甘肃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兰州迅捷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甘肃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种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胡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