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22民初884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7日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折昌盼,系***之女。
被告:兰州迅捷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铁路西村****。
法定代表人:肖广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iv>
法定代表人:卢志宏,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兰州迅捷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甘肃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兰州迅捷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甘肃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种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胡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