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迅捷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兰州迅捷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02民初7712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住甘肃省景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折昌盼(***之女),女,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景泰县喜泉镇人民政府干部,住甘肃省景泰县。
被告:兰州迅捷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铁路新村525号。
法定代表人:肖广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麦冬,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吕宗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昕,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兰州迅捷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捷通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甘肃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施工费用20000元及逾期支付期间的利息。事实及理由:2013年,甘肃中移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移公司)与迅捷通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委托迅捷通公司对兰州光缆线路迁改工程(水阜--中和线路迁改)进行施工,之后迅捷通公司与案外人白为恩签订了《2013兰州光缆线路迁改劳务协议》,该协议约定线路迁改工程由白为恩负责施工,施工费用40396.2元。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难度大,白为恩中途退场,之后工程由原告施工完毕。工程验收后,迅捷通公司以已经和白为恩进行结算为由,不与原告进行结算,亦不为原告出具证明,让原告找白为恩索要施工费用。原告亦多次找中移公司索要施工费用,中移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2018年12月17日给原告出具两份证明,称中移公司已将涉案工程款按照《2013兰州光缆线路迁改劳务协议》规定,全额支付给了迅捷通公司。原告多次索要施工费未果,为此诉至法院。
另甘肃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注销,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申请追加该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本院已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施工地为甘肃省皋兰县水阜乡忠和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管辖法院为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退回原告***。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梁燕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桂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