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天邦钢结构有限公司

临汾市天邦钢结构有限公司诉山西聚升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尧民初字第1568号
原告:临汾市天邦钢结构有限公司。
地址:临汾市尧都区某某装饰城北门8号。
法定代表人:李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林,男。
被告:山西聚升混凝土有限公司。
地址:临汾市尧都区某村镇某某村。
法定代表人:郭中秋,经理。
原告临汾市天邦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聚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根据原告提供被告的家庭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均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及相关法律文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无法向本院提供被告详址住所,客观上无法确定被告,属于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实质条件,因此不适用公告送达,而应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临汾市天邦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7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红印
人民陪审员  徐金亮
人民陪审员  卓夏红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