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天邦钢结构有限公司

临汾市天邦钢结构有限公司、武威市型行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602民初9018号
原告:临汾市天邦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东赵村望飞巷21号院。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系山西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威市型行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金太阳新能源高新技术集中区丰乐镇空星墩滩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汾市天邦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威市型行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临汾市天邦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临汾市天邦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汾市天邦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50元,减半收取7375元,由临汾市天邦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子祥
人民陪审员    李明山
人民陪审员    张盛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雨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