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湧丰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湧丰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六研究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5民初4863号
原告:内蒙古湧丰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学府花园街25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俊成,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六研究院,住所地呼和浩特新城区新华东街65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原告内蒙古湧丰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六研究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湧丰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内蒙古湧丰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湧丰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内蒙古湧丰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