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大岩造园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与沈阳大岩造园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青0102民初2588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7月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西宁市。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女,汉族,1993年4月4日出生,学生,现住西宁市,系原告女儿。
被告:沈阳大岩造园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123-1号1门。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亮,系该公司西北地区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沈阳大岩造园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沈阳大岩造园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沈阳大岩造园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沈阳大岩造园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