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双山宏博家园项目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382执1160号
申请执行人孙坤,男,汉族,1959年10月10日生,住双辽市双山镇。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6月1日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双辽市迎春街161号。
法定代表人孙双生,经理。
被执行人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双山宏博家园项目部,住双辽市双山邮局北侧。
负责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孙坤、***与被执行人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双山宏博家园项目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吉0382民初21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依据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双山宏博家园项目部于2019年5月30日前给付拆迁补偿款200000元,并按照中国银民银行同期利息给付(2016年11月1日至拆迁补偿款还清日为止),被执行人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双山宏博家园项目部于2019年5月30日前给付租赁商网造成的损失3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3.5元由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双山宏博家园项目部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时间履行给付义务,也未向本院进行财产申报。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卡予以扣划120037.03元,现申请人申请暂时撤回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吉0382执11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