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浩维花园项目部、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03民终9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浩维花园项目部,住所地**省双辽市茂林镇四道街北。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双辽市***16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辽市茂林镇秀丽副食品商店,住所地**省双辽市茂林镇浩维花园小区。 经营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5年3月14日,生,汉族,住现住**省四平市站前街新铁社区五号楼二单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0月4日生,汉族,现住**省四平市站前街新铁社区五号楼二单元。 上诉人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浩维花园项目部(以下简称浩维花园项目部)因与被上诉人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开发公司)、双辽市茂林镇秀丽副食商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省双辽市人民法院(2022)吉0382民初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浩维花园项目部上诉请求:1.撤销**省双辽市人民法院(2022)吉0382民初691号民事判决,改判案涉的房屋返还给浩维花园项目部,并向浩维花园项目部支付占用费用。2.诉讼费用由城建开发公司、双辽市茂林镇秀丽副食品商店、***、***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案涉的房屋城建开发公司享有所有权,浩维花园项目部不能对浩维花园开发建设项目成果享有所有权错误。1.浩维花园项目部系2014年4月28日注册成立,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并领有营业执照,浩维花园项目部只是挂靠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浩维花园项目,开发项目所有投资均系浩维花园项目部所为,浩维花园项目部是实际的开发商,且依法领取了预售许可证,许可证上也注明了(浩维)字样,能够证明浩维花园项目部是实际开发人,开发所得的房屋所有权应归浩维花园项目部实际所有。2.本案诉争的是双辽市茂林镇浩维花园小区2号楼中的房屋,生效的**省双市人民法院(2018)吉0382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早已经认定,浩维花园项目部是案涉的双辽市茂林镇浩维花园小区2号楼的开发商,在没有过户给他人的情况下,所有权归浩维花园项目部。而原审判决认定浩维花园项目部不能对浩维花园开发建设项目成果享有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应归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显见是错误的。二、原审判决认定案涉的房屋***并非主动侵占,且房屋未竣工验收,不应支付占用费错误。双辽市茂林镇秀丽副食品商店、***、***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占用浩维花园项目部的房屋即是主动侵占,无论房屋是否验收,双辽市茂林镇秀丽副食品商店、***、***占有浩维花园项目部房屋即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审判决与法相悖。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依法改判。 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辩称,一、城建开发公司是案涉楼盘的开发者。浩维花园项目部是城建开发公司的下设项目部,在工商局进行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其不具有开发商品房的资质。在建设双辽市浩维花园小区楼房时,由其出资建设并经营管理。浩维花园项目部不具有开发资质,在浩维花园小区审批时的各项手续都是以城建开发公司的名义申请的,楼房销售许可证也是城建开发公司的名称,城建开发公司是案涉楼房的开发者。所以一审法院认定城建开发公司对案涉楼房拥有所有权。浩维花园小区尚欠建筑商的工程款向城建开发公司提起诉讼时,城建开发公司也提出抗辩称浩维花园小区实质不是城建开发公司开发建设,但双辽市人民法院认定城建开发公司对浩维花园小区拥有所有权并从城建开发公司的账户中划走269万元抵偿了建筑商的工程款。综上,双辽人民法院在多次判决中均认定了城建开发公司对浩维位花园小区开发的楼房拥有所有权。 双辽市茂林镇秀丽副食商店、***、***辩称,首先我方并未占用房屋,并未入住,是***、***住,因为没有地方住,所以在案涉房屋给项目部看房子。 城建开发公司、浩维花园项目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双辽市茂林镇秀丽副食商店、***、***腾迁房屋(茂林镇浩维花园小区2号楼商网南数第一号),并支付从2015年12月至房屋腾迁日止占用期间的费用每年2万元(每年占用费用按同地段的房屋租赁费每年2万元计算),腾迁时保证供水、供电、供暖、门窗等设施完好无损;2.诉讼费由双辽市茂林镇秀丽副食商店、***、***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4月28日,浩维花园项目部注册成立,负责人***,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分公司。2014年5月4日,***与城建开发公司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书,挂靠城建开发公司开发建设双辽市茂林镇浩维花园小区一期。2015年6月9日,双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号分别为双房预字第sy20150015号、sy20150016号,预售单位为城建开发公司,小区名称分别为双辽市茂林镇浩维花园小区综合楼1号楼和2号楼。现该小区项目一直没有竣工验收。***(乙方)于2014年8月29日与双辽市茂林镇浩维花园小区售楼处(甲方)签订浩维花园小区售楼协议,其中第三项约定:“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交齐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费用,从甲方处领取入户钥匙。”,其他约定略,***在甲方处签名,并盖有双辽市茂林镇浩维花园小区售楼处及浩维花园项目部章,***在乙方处签名。2014年10月15日,该小区施工方负责人于广和将案涉房屋的钥匙交与***,***将该钥匙交与***。2015年12月11日,***登记注册双辽市茂林镇秀丽副食商店,开办地点在案涉房屋。现***、***夫妻二人在北京打工,案涉房屋由其父母帮着看管。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城建开发公司应依法对案涉争议标的物享有合法权益,城建开发公司作为有资质的开发企业,且经双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准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对案涉房产享有所有权,可依法行使所有者权利。浩维花园项目部系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本身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当然不能对浩维花园开发建设项目成果享有所有权,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使用案涉房屋性质的认定,尽管***、***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案涉房屋的钥匙是由***交给的,但结合案涉售楼协议及相关建筑法律规定,***获得案涉房屋钥匙并非双方合同约定条件成就时取得的,在案涉房屋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交付条件时,***取得案涉房屋钥匙并使用,不能视为合同双方已履行交付,故城建开发公司有权主张返还案涉房屋。关于谁来返还案涉房屋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法院实地走访,秀丽副食商店已不再进行实体经营,但案涉房屋亦有其经营所用的相关货架等物品,故其经营者即***以及***应承担返还房屋的责任。关于城建开发公司、浩维花园项目部主张双辽市茂林镇秀丽副食商店、***、***支付占用费用问题,因案涉房屋并非***主动侵占,且本小区至今尚未竣工验收,故城建开发公司、浩维花园项目部要求双辽市茂林镇秀丽副食商店、***、***按同地段的房屋租赁费支付占用费用有失公平,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城建开发公司、浩维花园项目部主***时保证供水、供电、供暖、门窗等设施完好无损,因城建开发公司、浩维花园项目部未能提供上述设施应达到完好无损的具体标准,且***及***因经营商店对案涉房屋进行了部分装饰,故可参照案涉房屋所在小区其他商网供水、供电、供暖、门窗等设施达到的基本标准为宜。综上所述,城建开发公司主张的部分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浩维花园项目部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一、***、***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将位于双辽市茂林镇浩维花园小区2号楼商网南数第一号返还给城建开发公司,同时保障该房屋供水、供电、供暖、门窗等设施基本完好;二、驳回城建开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浩维花园项目部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浩维花园项目部提交证据如下:一、另案答辩状一份,证明浩维花园项目部是***投资挂靠在城建开发公司成立的,权利义务全部归浩维花园项目部。城建开发公司质证称,真实性有异议,***作为个人开发,不具备资质,所以挂靠到我公司,成立的浩维花园项目部,浩维花园项目部属于城建开发公司下设机构,出资是***出资的。二、提交城建开发公司和浩维花园项目部签订的协议书,双方明确项目资金是浩维花园项目部独立筹集,证明房屋所有权归浩维花园项目部所有。城建开发公司质证称,当时的领导和现在领导不是一个人,也没有找到该协议的原件。对于该份证据,真实性有待核实。浩维花园项目部欠建筑商工程款是从开发公司划走的,现***并未归还,双方并未按照协议履行。三、双辽市人民法院2018吉03**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判决已经认定案涉房屋在小区二号楼,房屋所有权归浩维花园项目部。城建开发公司质证称,因该判决我方不是当事人,判决与本案一审判决是同一法院,结果不同,对该判决我方不予认可。四、房屋预告登记证明,证明预售许可证是发放给浩维花园项目部的,不是发给总公司的。城建开发公司质证称,预售许可证上已经明确是开发公司,与浩维花园项目部没有关系,标注浩维也是标注挂靠公司,无其他意义。五、税收发票和完税证明,证明房屋是浩维花园项目部独立销售的,并缴纳税费,并非公司销售。城建开发公司质证称,无异议。双辽市茂林镇秀丽副食商店、***、***质证称,对上述五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浩维花园项目部提起上诉系基于其认为案涉房屋由其单独享有所有权。而在本案一审中,城建开发公司与浩维花园项目部作为共同原告将双辽市茂林镇秀丽副食商店、***、***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判令双辽市茂林镇秀丽副食商店、***、***腾迁案涉房屋并支付占用期间的费用,事实和理由是“原告开发建设案涉房屋所在小区,对小区建筑拥有所有权”。一审庭审中,城建开发公司与浩维花园项目部亦明确主张二原告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城建开发公司对***为建设案涉房屋借用城建开发公司资质,并设立浩维花园项目部的事实无异议。***、***在一审时申请证人于广和、***出庭作证,证明案涉房屋是***让其入住的且钥匙交到了***手里,故原审认定***、***占用案涉房屋,判决***、***将案涉房屋返还城建开发公司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浩维花园项目部在一审中与城建开发公司作为共同原告主张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现其上诉主张对案涉房屋单独享有所有权,与其一审诉讼请求不一致,该主***基于本案争议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判决案涉房屋归城建开发公司所有并无不当,作为共同原告的浩维花园项目部对此提起上诉,本院不予支持。浩维花园项目部主张***、***给付占用案涉房屋费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浩维花园项目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浩维花园项目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予以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毕 莹 审 判 员 陈 青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