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北京企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惠东路**院**楼****/div>
法定代表人:邹丽娜,总经理。
申请人潍坊山水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企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企图,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企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4300元予以保全冻结。申请人潍坊山水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潍坊山水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企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4300元整。
案件申请费1192元,由申请人潍坊山水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潍坊山水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