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7民初126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鑫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众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潍坊山水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潍坊山水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潍坊山水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鑫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潍坊山水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朱奉纲
审 判 员 刘培玲
人民陪审员 陈 姣
书 记 员 李苗苗